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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激起物流平台“千层浪”

来源:物流时代周刊 作者:朱爱华 发布时间:2018-10-10 浏览:621
内容导读:《电子商务法》出台至今,虽在行业中引发热议,但就企业方面而言,真正读懂的人并不多。距离该法实施还有不到3个月,这段过渡期,平台型物流企业该如何把握法律节奏,切入执行关键点,心里应该有点数,毕竟留给企业的时间不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 出台至今,虽在行业中引发热议,但就企业方面而言,真正读懂的人并不多。距离该法实施还有不到3个月,这段过渡期,平台型物流企业该如何把握法律节奏,切入执行关键点,心里应该有点数,毕竟留给企业的时间不多了。

有备而来  防患未然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并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2018年5月底,商务部发布《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7》(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全国网上零售额达7.18万亿元,同比增长32.2%;电子商务服务业营收规模达2.92万亿元,同比增长19.3%;农村网络零售额达1.24万亿元,同比增长39.1%;海关验放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总额达902.4亿元,同比增长80.6%;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达4250万人,同比增长13%;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网络支付金额达143.26万亿元,同比增长44.32%;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400.6亿件,同比增长28%。



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有专家表示,电子商务将成为我国极具发展潜力、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然而,与电子商务万亿规模与迅猛增长的速度相比,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可谓相当滞后,实践中往往是靠着分散在其他条文、条例、法律中的各种规章制度来规范、指导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亟待梳理、补充、修改和完善。

显然,这是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倒逼立法工作的开展。当然,其中原因也离不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虽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果,但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虚拟市场监管不力、同质化且低价竞争严重、信息泄露风险高、电子商务人才缺乏、物流配套体系仍需完善等问题严重制约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这也给消费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造成一定损害。因此,无论是从电子商务产业扩围还是行业发展方面考虑,专项法律的设置都尤为重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提出了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法制建设,要制定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另一方面,电子商务领域也存在一些问题,必须依靠立法来解决,如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电子支付的规则、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现有法律法规已不能完整适用电子商务活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启动了《电子商务立法》。”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与治理现代化研究室负责人、副研究员潘迪告诉记者。

从2015年开始,潘迪便一直参与《电子商务法》的起草工作,现如今法律正式出台,亦感慨颇多。电子商务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审议的过程也是问题逐步聚焦、重点渐次突出的过程。主要是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定位、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条款上出现了反复修改。在参与的过程当中,潘迪也注意到了,法律涉及快递物流的条款,在这4次审议时都会有改动,这也说明常委会委员以及人大代表对快递物流业的关注。

牵一发而动全“链”

如今,《电子商务法》已出台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部“关乎互联网电商行业格局”的法律对于物流业,尤其是平台型物流企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不妨听听部分行业专家、学者、律师、企业代表们的看法。


“谈到电子商务就会必谈快递物流,因此谈到《电子商务法》,就不得不提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对于物流业而言,这两部法规确定或是实施可谓意义重大。”就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潘迪指出,在立法之初,《电子商务法》就定位为电子商务的综合性立法,也是调整电子商务领域的特别法律。该法律在第二条说明了适用范围,包括B2B、B2C等模式都适用本法,因此支撑电子商务寄递、运输必然包括快递、物流。

“我参与了《快递暂行条例》和《电子商务法》的起草工作,所以在立法的整个过程中,也注意把握这两部法的衔接问题。《快递暂行条例》主要调整的是我国快递业的规范发展,《电子商务法》则主要调整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我们的快递物流是比较特殊的,既是实现电子商务的主渠道,也是快递物流经营主体,所以我们既要适用《快递暂行条例》也要适用《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立法为快递业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立法案例,以互联网为依托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不是法外之地,这一点应当明确。”潘迪如是说。

宝湾国际智慧供应链助理总经理刘悦则告诉记者,不论是条例还是法律都是行政机关对于行业管理意志的体现。管理快递行业是对流通环节的规范化,而快递的主要源头还是源自于电商行业。他进一步指出:“从行为规范来说,自上而下才好完成全链条的规范。从突出的问题来说,主要是当前产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双方利润进一步下滑,即将进入衰退区的市场在进行统一规范时,把握好法律体系的实施步骤和实施节奏,才不至于给行业带来极端洗牌,这是政府也是行业必须关注的问题。”

的确,一个是保障流通环节的规范性,一个是保障上游服务或产品的可靠性。宝供物流战略研究顾问陈晓曦在接受采访时也强调了这一观点。流通环节的条例提出一些保障性的制度措施,对于快递经营、安全运作、权益保护等写明相关要求,有利于流通的顺畅性;而《电子商务法》是对违法行为有更加强有力的强制惩罚约束,对于规范各方的电子商务行为有更有效的推动作用。

同样的问题在圆通研究院研究员韩方方看来却是不一样的解读。她也认可两部法在诸多方面都有很好的衔接性,但就《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现有的其他法律存在一定冲突,并且在规定上有避重就轻之嫌,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电商平台责任存在界定不清、容易产生责任纠纷的问题。此条规定在审议时即备受争议,也说明其存在不断完善的必要和空间。

一石激起“平台浪”

不难发现,《电子商务法》涉及大数据、用户信息保护、发票、信息真实性、支付结算、消费者权益、行业标准、竞争规范性等方方面面,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平台型物流企业而言,《电子商务法》将解决哪些痛点问题或是终结哪些“野蛮行径”,实施后又将呈现怎样的发展态势,这些都值得平台型企业好好思量。

潘迪认为《电子商务法》对平台型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十分关键,尤其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在草案审议过程中,不断有声音说这部法是电子商务消保法,也有说是电子商务平台法。但各方主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立法者寻求最大平衡,既不会过度保护消费者,也绝不会偏袒电子商务经营者,各方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潘迪还强调,第九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定义,如快递物流行业中的平台型企业符合该规定的情形,就适用于本法。从4次审议的情况来看,平台的责任是加重了,但是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和规范市场发展的角度是必要的。《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或将掀起平台型企业优胜劣汰、兼并重组的浪潮,激发平台推陈出新。从长远发展来看,这无疑是一个好的趋势。


韩方方十分认同潘迪的观点。她补充道,《电子商务法》本质上将以法律为基础的契约精神提升至市场经济监管的核心地位,由法律形成的规范约束相较于行政管制也是促进平台型企业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

“以车货匹配平台为例,在平衡用户、入驻企业和平台经营者三方主体责任方面,特别增加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加强对用户的保护力度;入驻企业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的要求,这依规定将使得电商平台的小微卖家受到影响,甚至退出现有的平台,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入驻门槛。而且,平台单方面制定的规则或将不复存在,会更加注重公平协商,重视用户的选择权。同时,平台对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利用也将受到约束,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将提升至新高度。”韩方方还认为,对于入驻平台的企业和个人而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将更加鼓励经营模式创新,以及消除恶性竞争,营造更加有序公平公正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

但在刘悦看来,最主要的影响在于管理方的变更。从平台强势直管到行政部门的管理干预,如何平衡双重管理者的管理逻辑,入驻平台的企业和个人如何适应以及是否能适应,是最大的影响也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如陈晓曦所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明确了要求和处罚标准,要求平台要更注重合规经营,比如审核义务、广告标识、纳税义务等,这对于C2C类平台(如淘宝)的影响应该会大一些,应该会有一段时间来培训和清理个人经营者。换言之,法律的出台,对于撮合型平台的影响较大,要求平台上的“玩家”补齐相关资质、授权证明;对于自营型平台的影响或将较小。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认为,《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平台在运营中应当着重从两个方面加强监管:一是对平台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核验和登记,同时“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避免“查无此人”,否则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平台类电商应当展开品类区分,针对可能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特别是食品药品类以及电器安全类,应当对商品和服务进行重点监控,尽到及时采取下架删除等必要措施、及时通过网站公告预警或改进App类产品安全优化设计等良好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不良后果发生。

《电子商务法》对平台型企业的影响有多个方面,刘悦直接以税务管理为具体案例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这一法律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业的野蛮竞争。如规范的税务管理制度将导致电商的违规经营活动减少,假货的量也会大幅度降低,毕竟正规的经销渠道才可能有较为健全的发票、资金、合同等的往来。但是,另一方面又要特别关注税务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网商的影响,做好实施后持续的收集分析反馈和优化工作。《电子商务法》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所以立法涉及的面很广,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以及电子商务发展中比较典型的问题,都做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既然如此,相关企业应该处于一种积极响应的状态。但在记者调查采访中却发现,无论是平台型企业,还是快递物流企业,它们对于《电子商务法》的了解并不多,有的甚至不知道这一法律的出台。因此,对于这一法律的宣传解读还有待各方共同努力以引起行业足够的认识。

杭州尚尚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CEO万敏作为本次记者采访中的平台型企业代表,结合自身企业发展阐述了他的观点。万敏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整个电商行业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互联网电商行业彻底告别“野蛮生长”阶段,开始步入正轨,向秩序化、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例如,上上签的电子签约服务帮助企业获取在互联网上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并完成电子合同的线上签署和管理。其愿景就是构建以电子签约为纽带的生态服务体系,改善中国互联网商业的信用环境。从这一初衷出发,上上签的业务与《电子商务法》有相通之处,共同推动互联网电商行业竞争更加公平、发展更加有序。

夯实标准“基石”

近年来,政府虽出台了不少针对物流行业的标准或是规章制度,但鲜有法律条文。那么《电子商务法》将如何促进各项标准、制度、章程的落地呢?

潘迪认为,标准和法律法规是两套不同的体系,法律法规可以引用相关标准的规定,赋予标准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快递暂行条例》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就是这样的情况,而《电子商务法》第六十六条则又规定国家要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刘悦也认同这一观点。他直言,标准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制定的重要参考;法律则是标准的执行指导,促进标准的实施。促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促进标准的执行,进而让标准更快地在行业内展开并对行业内的企业进行规范指引;另一方面是促进标准的迭代,通过法律的实施与实践,客观验证标准实施后的绩效,促进标准的优化迭代。


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可心则有另一番见解。他告诉记者,标准主要是针对行业和企业实操的,而法律主要是表现国家意志,虽然都具有强制性,但标准的强制性达不到法律的基准。简而言之,如果行业行为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可以被勒令停产、停业、整改;而如果违背法律就是违法了,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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