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投融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科招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副总裁 :苏 晶
3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会议明确了“十二五”时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八项原则。其中,对于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会议明确“多元投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这再次体现出适度、适当、适时地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产业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长期以来,由于行业限制和民间资本分散等原因,交通运输体系的建设一直由国有资本独自挑大梁。近几年,民间资本正逐渐加深对交通运输产业的涉足,但仍以物流、民航新兴服务业为主,对于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建设难以参与,究其原因是其资金需求量巨大、资金回收周期长、赢利水平不高。即使有企业参与其中,也是以煤运项目的投资为主,客运专线难以受到民间资本的青睐。
目前,中国民间资本规模庞大、冲击力巨大,具备了向新的领域投资的实力,引导大规范的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已具有政策支持的时机性、市场发展的必需性。但如何能有效地引导?需要从政策、市场、模式、机制等多方面加以落实。
首先,各级政府应根据会议精神,落实、明确鼓励和引导的政策措施和具体细则,在体制机制上重点突破,为民间投资营造一个平等、公平的投资环境,制定投资准入、税收优惠等政策,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法律保护。
其次,建立健全为民间资本投资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政府要发挥财政支持作用,以一部分财政引导资金,带动民间投资参与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在民间资本投资的组织过程中,重点和难点是解决民间资本分散的问题。重要依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模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专项基金,有效地集合民间资本,形成足够的投资力量,关键是要引入专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募集资金时可在吸引保险、社保资金的同时,吸引能源开发型企业资金的加入,在市场规则下进行专业化投资与运作。
其三,对于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方式选择,应鼓励其从易到难,从小到大。现阶段可以将三方面作为突破的重点:
(1)民间资本优先投资已完成或即将完成的建设项目。民间资本投入时可考虑受让现存具有可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产权和经营权方式,以消除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期的巨大风险,包括对项目立项及审批程序的不确定性。此类投资则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转让规则,可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政府可从转让项目中获取高于原有投资的资金,可将这笔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2)民间资本通过采用建设经营与转让(BOT)方式进入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投资。民间资本作为发起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包括筹措资金),并在竣工后向业主方(政府)移交项目,业主方向发起人支付项目总投资并加上合理回报。对于盈利较小的项目,政策上应该体现倾斜,通过给予民间资本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给予税收优惠、贷款担保,同时给予民间资本铁路或公路沿线资源的优先开发权,如准许民间资本的投资者在基础设施营运特许期内,在项目附近从事广告业、货物运储、饮食零售业、房地产等辅助项目的经营,将带动沿线经济的同步发展。
(3)民间资本如有意投资铁路大型建设项目时,应考虑选择未来收益较好的干线投资入手。根据目前铁路发展、民间资本的资金实力来看,民间资本控股铁路支专线的可能性较大,更利于民间资本的投资回收。但要强调的是,民间资本进入重要干线的建设过程中,除为实现经济利益之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自主经营的同时要服从统一调度、重视运输安全。
各级政府将民间资本纳入当地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民间资本引入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民间资本不仅可缓解交通建设资金不足的现状,还为大型项目投资的注入新鲜血液,引入民营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与理念,这将影响着国有交通运输企业的改造,有利于组建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中国现代化交通运输企业。
在多元投入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除鼓励引入国内民间资本之外,也要重视引进外资,我国目前外汇储备充足、外债结构基本合理,正是有选择性地实现交通运输项目的国际融资的较好时机。还应该强调的是,资本市场要在民间资本投入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证券市场给予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民营企业筹集资本的优先权,适当降低已上市的从事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民营企业的增资配股条件。作为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优先通过民营企业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贷款,优先组织发行从事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民营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在多元化资本市场的支持下,实现民间资本投资力量的放大,有效的集合多层次的、多元化的民间资本,持续不断地投入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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