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招商引资竞争力,加快我区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优惠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产业布局导向,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奋勇经济区的工业企业。
二、土地政策
第二条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的十等土地等别执行(11.2万元/亩),。土地使用权经过国土部门招拍挂后,通过竞买方式取得。
第三条 基础设施由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后提供给入驻企业。
三、税收政策
第四条 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年创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指市、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下同),前2年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后3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对于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连续5年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五条
从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1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外商投资新建工业项目,从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2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四、收费政策
第六条
水电价格:按现行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如价格政策有调整,以调整后价格为准。
1、水价标准(不包含污水处理费):现行工业用水价格每吨1.7元、生活用水价格每吨1.69元、商业用水价格每吨1.8元。
2、电价标准:现行价格见附表。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由企业全额缴交,扣除4%的征收手续费后,将余额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对国家、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代国家、省、市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属我区应收部分一律免收。
第九条
新建项目从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环境、建设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企业办理有关咨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按国家发改委或省物价部门批准的下限收取。
五、服务保障
第十条
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 签订《投资协议书》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我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第十一条
加强治安管理。奋勇经济区公安分局在园区设立警务室,依法保障入驻企业人、财、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
对规模大、纳税多、技术含量高、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给予更加优惠、更加灵活的政策。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奋勇经济区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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