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体检他被确诊为肝癌
从高薪到每月1200元的遭遇
尤先生是厦门一家美资物流公司的大客户经理,已经工作24年,可谓“元老”。公司早年在厦门开立办事处,他就入职了,工作兢兢业业,步步高升,一切看起来顺风顺水,他的愿望是为公司服务到“功成身退”。
命运却和他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2015年9月,他在一次体检中被确诊为肝癌,一时间万念俱灰。在家人和朋友的鼓励下,他决定积极接受治疗,以求早日恢复,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
然而
就在被确诊为肝癌之后
发生了让他不敢相信的事
从原来令人艳羡的高新
住院后的第二个月
工资条却瞬间降至1200元……
住院的次月,他看到工资条时,几乎不敢相信,“只有1200元,我查了几遍,还以为自己看错了。”公司的做法让他很寒心,他打电话给公司确认,原来,这就是他病假医疗期间的薪酬。
“正是需要钱的时候,没了经济来源,让我怎么办,让我的家庭怎么办?”他与公司的台湾老板协商数次,但没有结果。他几乎崩溃。
不仅工资“断崖式”下跌,而且尤先生还要倒贴钱。
由于原先的工资高(月薪2.5万),他的医社保自缴部分金额高达4000多元。这样一来,扣除1200元工资,他还得倒贴3000多元给公司缴医社保。
治疗2年花光所有积蓄
公司的回应是……
两年的治疗期,尤先生不但花光了积蓄,还向亲戚朋友借了不少钱。
治疗期满后,迫于经济压力,尤先生原本打算回去工作,然而公司至今未安排工作岗位。他与公司上海行政总部交涉,得到的答复是:这是遵照厦门市地方规定处理的,是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
对此,记者致电该物流公司厦门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尤先生的遭遇表示了问候和关心,说尤先生是公司的老员工,他们一起共事多年,不过,医疗期间对其工资的调整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的,并非只针对一个人进行的调整,公司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
而对于自己的遭遇,尤先生仰天长叹:“我为公司奉献了24年,到头来却是这样的结局,都不敢想接下来要怎么办,这是把我逼入绝境。”
尤先生患癌后公司的做法
是否合理?
律师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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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这是变相侵害职工权益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认为,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发放病假工资。本案中,公司虽然没有违反病假工资最低要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5年厦门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2017年7月起调整为1700元),却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发放。
据介绍,《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病假期间依据工龄状况决定工资比例,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3年以上者,为60%。1997年,省劳动厅出台关于企业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的规定,应以扣除奖金、津贴、加班工资为基数。
律师认为,根据尤先生医疗期和24年工龄,公司应酌情适当提高其病假工资待遇,否则就是变相侵害职工权益。
关于此事,物流时代周刊也专门采访了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孙可心律师:
本案的争议有两点:第一、职工在疾病期间1200元工资是否太低。第二、在工资明显降低的情况下,保险缴纳的基数是否还应当按照原有工资基数缴纳。
首先,职工病假分为“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职工“长期病假”中企业的疾病救济费规定: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本案中,尤先生在本单位的工龄为24年,原有工资是2.5万(当然,这里应以扣除奖金、津贴、加班工资为基数,从媒体报道中具体数字不详),那么按照本人工资的60%这个档位计发,如果低于这个数字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其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并按政策实行保底封顶。本案中,尤先生2015年住院,第二个月工资就降至1200,之后的两年如果还按照2.5万元的基数计算社保费用显然是不对的。
工作24年不幸查出肝癌
而之后发生的一切
让人唏嘘
这世上除了生死,都是小事!
物流时代周刊综合报道 资料来源:杭州日报
(文中观点不代表本账号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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